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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实践
I. 诉前财产安排
II.诉讼财产分割
III.子女抚养探视
IV.感情破裂证明
附:律师收费标准
I. 诉前财产安排
结婚前,一方拥有的不具有明显权属特征的财产,常与婚后夫妻财产混同,在诉讼时常由于取证困难而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结婚后,除非有约定或法定情形,夫妻一方的收入将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使在实践中将造成一方承担不合理的责任或显失公平。
当事人在婚前或婚后及时采取有效法律方案,可避免上述不利情形或降低不公平财产分割风险。
.......(徐长青 律师/合伙人:0592-2388602;13063080508 daniel@titan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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