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收购旧黄金首饰被罚老板状告公安局
              来源:福建之窗 发布时间:2007-4-27 
 
收购旧黄金首饰被罚5000元
珠宝行老板状告福清市公安局
双方对旧黄金首饰是否属于旧货、公安局是否有处罚权争议较大
因不服福清市公安局对自己收购旧黄金首饰的行政处罚,珠宝首饰行业主周某将该局告上了法庭。近日,福清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据悉,此案焦点在于旧黄金首饰交易的监管主体到底是谁。

去年7月27日,福清市公安局根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周某经营的珠宝首饰行无证经营旧货流通以及对收购的价值2万多元的旧黄金首饰不如实登记出售人身份信息、物品特征和来源为由,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

周某不服,向福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福清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福清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周某又不服复议决定,以黄金收购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公安机关无权对收购黄金饰品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为由,向福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旧黄金首饰是否属于旧货,福清市公安局能否依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争议较大。

周某认为,根据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金银管理条例》规定,黄金制品为特许经营物品,经营黄金制品需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核准;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因此,公安机关无权对收购黄金饰品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

福清市公安局则认为,根据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规定,黄金收购许可核准已被取消,即黄金制品已不再属于特许经营物品。而根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认定黄金饰品的收购属于旧货流通管理的范畴,以此对周某作出行政处罚。

由于此案涉及的法规、规章对旧黄金首饰交易的监管主体规定不明确,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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